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237民初2312号
原告: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9幢1单元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1604373W。
法定代表人:邓承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冰,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凼4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051780N。
法定代表人:刘二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周,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巫山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宁江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542689346。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筑设计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园林建司”)、重庆市巫山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巫山旅发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华筑设计公司的申请,裁定冻结重庆园林建司的银行存款1231万元或查封其他的相应等值财产。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筑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设计费886万元。2.判决二被告自2020年10月26日至本金付清之日,以88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重庆园林建司签订合同组成联合体,以重庆园林建司为牵头人共同投标巫山旅发建司发包的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联合体中标后牵头人重庆园林建司与巫山旅发公司签订相关工程项目实施合同。原告作为联合体成员,负责案涉工程项目所有设计和设计管理。2019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重庆园林建司就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二段标EPC总承包建设项目设计、优化及服务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编号:HZJZ2009-11)(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就案涉合同项目内容、设计收费估算及支付进度、双方责任等相关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因被告要求原告专人驻场及对施工图造价调整,2019年7月12日,双方签订了《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编号HZJZ2019-11-1),就案涉项目专人驻场及造价调整工作量及费用等事宜作出补充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已完成了案涉项目所有设计,且整个设计过程中,原告就案涉项目方案实施工程图等各阶段均多次修改及重新设计,至今被告尚欠原告886万元未支付。为此,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园林建司辩称,根据原告的诉请及理由,重庆园林建司认为原告的诉请逻辑是混乱的。根据事实理由,一方面,原告是与重庆园林建司一起共同联合投标并依法中标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二段标EPC总承包建设项目,既然如此,案涉纠纷应该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同时被告也应该为巫山旅发公司,重庆园林建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同时,根据EPC总包合同案涉纠纷应该是由重庆市仲裁委管辖。另一方面,如果原告主张其跟重庆园林建司之间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本案的被告也仅只有重庆园林建司,而不应该有巫山旅发公司。同时,原告与重庆园林建司之间涉及到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依法是无效的,即使最终法庭认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但案涉款项的支付条件至今未成就。此外,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起算的时间节点及利率、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被告巫山旅发公司辩称,本案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二段标EPC总承包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巫山旅发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联合体牵头人重庆园林建司支付了设计费用1000万元。2021年11月18日,重庆园林建司与巫山旅发公司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解除了上述EPC总承包合同。截止2021年11月,巫山旅发公司共支付重庆园林建司9270万元,其中包括设计费1000万元。合同解除后,重庆园林建司与巫山旅发公司对原合同已履行部分正在办理结算审计,因比较复杂,至今还在办理之中。另外,2022年1月28日巫山旅发公司全资子公司巫山县江之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原告设计费20万元,巫山旅发公司总共支付的设计费用应该已超过了付款进度。原告与重庆园林建司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巫山旅发公司不清楚,巫山旅发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其他案件事实,综合审查认定。
本案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华筑设计公司于2010年9月1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建设工程勘察,一般项目为规划设计管理、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服务等。重庆园林建司于1978年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城市园林绿化管护及养护(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旅游规划设计(丙级)、城市园林绿化设计等。
2018年12月1日,重庆园林建司作为牵头人,华筑设计公司作为成员单位,双方签订《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联合体协议书》,载明:重庆园林建司、华筑设计公司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一、二标段投标;重庆园林建司为投标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负责本招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示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重庆园林建司负责本项目所有施工、施工管理及项目全面管理,并承担其工作范围内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华筑设计公司负责本项目所有设计及设计管理;设计工作由成员单位完成,因设计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成员单位承担;设计工作若由牵头人完成,牵头人的各专设计人员成员单位备案,完善设计分包合同,因建安造价变化、各阶段设计成果深度、设计常驻现场代表、设计后期服务等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牵头人单方承担。同月4日,重庆园林建司作为牵头人,华筑设计公司作为成员单位,双方再次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载明:重庆园林建司、华筑设计公司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二标段投标;重庆园林建司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示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重庆园林建司负责施工的全面管理,华筑设计公司负责本设计的一切事宜。
2019年1月15日,巫山旅发公司确认并通知重庆园林建司为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二标段中标人。同年2月12日,巫山旅发公司为发包人,重庆园林建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二标段(改建部分)合同总协议书》,包含总协议书、《建设工程设计部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部分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总协议书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二标段(改建部分)。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巫山发改【2018】387号文。4.工程内容及规模: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二标段(改建部分)包括以下4个工程,该标段总投资约为28000万元。5.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巫山县巫峡镇南陵居委会一组、二组。6.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本项目建设约线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初涉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设计后期服务(含设工全过程至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服务,须设常驻现场代表)、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所有内容。二、主要日期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合同签订后7工作日。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施工图文件完成后7工作日。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工程开工后365天。三、工程质量标准(一)设计要求:1.设计深度要求:必须达到国家现行规范及验收合格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2.设计内容要求:(1)必须满足招标人设计要求。(2)必须满足本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3)必须执行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及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各级政府相关规定。(4)必须执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本项目的批复文件。(5)投标人在出具设计成果(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前,需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四、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暂定金额):276490104.88元。最终结算价款以法定审计机构的审定金额为准。六、争议解决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建设工程设计部分合同》(重庆园林建司为设计人)载明“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二标段(改建部分)设计工作。第六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和时间:1.方案设计文件(纸质设计文件\电子文件),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2.初步设计文件(纸质设计文件\电子文件),合同签订后45日历天内;3.施工图设计文件(纸质设计文件\电子文件),与施工进度同步。第七条费用7.1合同暂定金额为18175224.33元,最终结算价款以法定审计机构的审定金额为准。第八条支付方式8.1设计费支付方式8.1.1方案优化设计经业主审定后支付合同暂估金额的40%;8.1.2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暂估金额的25%;8.1.3施工设计图审查合格后支付至合同结算金额的95%;8.1.4余款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建设工程施工部分合同》载明,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为2019年3月1日,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365日历天。
2019年5月15日,重庆园林建司作为发包人,华筑设计公司作为设计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载明“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二标段EPC总承包建设项目设计、优化及服务。第五条设计费估算:本合同范围内约定的设计工程量(不含增加及重大修改)的设计费包干总金额为750万元整人民币,本合同设计费包干总金额,各级审计部门在审计本项目设计合同时,均不得减少,若有工程量增加相应增加设计费。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第一次付费10%(定金),付费金额75万元,付费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第二次付费10%,付费金额75万元,付费时间为方案调整思路提交后3日内;第三次付费20%,付费金额150万元,付费时间初步提交后3日内;第四次付款50%,付费金额375万元,付费时间为施工图提交后3日内;第五次付费10%,付费金额75万元,付费时间为竣工验收后3日内。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3.无方案(或调整思路)设计阶段时设计费不作扣减,费用支付额度增加在初步设计阶段一并支付。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工程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第八条其他8.12.1此前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二标段建设项目)设计合同总金额与本设计合同金额差额部分归发包人所有,其余部分归设计人所有。第八条其他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能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前述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签订后,华筑设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案涉工程履行了设计义务并交付了设计成果。
2019年7月12日,重庆园林建司作为发包人,华筑设计公司作为设计人,双方就案涉工程签订《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增加设计服务费180万元。
2021年11月18日,由于客观情势的变化、疫情等原因,巫山旅发公司与重庆园林建司经协议签订《合同解除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原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履行,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重庆园林建司于该协议签订后三日内退出工程建设,巫山旅发公司力争在三个月内完成审计结算等。截止2021年10月16日,巫山旅发公司已支付重庆园林建司工程款9270万元,其中2019年3月19日支付的2000万元中,巫山旅发公司出示的工程进度款拨付审批表载明包含设计费用1000万元。
2022年1月12日,重庆园林建司作为甲方,华筑设计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经协议签订《委托付款协议》,载明“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的(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二标段工程,由甲方代表乙方签订了该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及设计合同......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了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其总金额为930万元(其中:设计合同设计费用750万元,补充协议服务费用180万元),乙方已按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完成了该工程方案至施工图设计。该工程现处于结算退场之中,现就费用欠款支付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1.设计及服务:甲乙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总金额为930元(其中:设计合同设计费用750万元,补充协议服务费用180万元),至今,甲方已支付105万元,未支付825万元。2.其他费用:甲方要求乙方在甲方设立分公司,故,甲方欠乙方管理费及分公司负责人社保151万元(其中:管理费50万元/年×3年,分公司负责人社保1万元),经协商,乙方收取管理费及分公司负责人社保51万元,全绿方案效果图费用5万元,驻场费用5万元,甲方未支付乙方其他费用金额为61万元。3.其他设计:其他设计费金额未定,其中:该工程艺术村设计费用16万元,(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一标段工程设计费用未定,甲方按以上两单项设计费用结算金额(以业主方最终确认金额为准)据实支付。4.确定支付金额为886万元,其中:补充协议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金额为136万元甲方足额支付给乙方;设计合同设计费用750万元及其他设计费用以结算金额(以业主方最终确认)为准;若设计合同设计费用结算金额低于750万元时,甲方按设计费用结算金额(业主方最终确认金额)据实支付;若设计合同及计费用结算金额高于750万元时,甲方按合同设计费用750万元足额支付;其他设计费甲方按其结算金额支付。5.甲方所欠费用均在该工程结算款中由业主方直接全额支付至乙方账户......6.特别约定:该工程及一标工程的设计费用结算过程中,甲方必须书面通知乙方人员参与谈判及商议,在乙方参与人员同意下方可作为设计费用结算金额,否则,甲方按该工程设计费用886万元及一标工程的设计费用结算金额进行支付。”
2022年1月28日,巫山旅发公司支付华筑设计公司设计费20万元。
巫山旅发公司至今没有完成案涉工程的结算审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华筑设计公司主张的设计费用应由谁支付?二、本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三、华筑设计公司主张的设计费用是否符合支付条件?四、华筑设计公司主张的利息如何确定?
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重庆园林建司与巫山旅发公司签订的《巫山县三峡竹枝·南陵古道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二标段(改建部分)合同总协议书》中,重庆园林建司为承包人,为合同费用(包含设计费用)的收受主体,履行合同期间已先后收受巫山旅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9270万元,其中包含设计费1000万元。重庆园林建司无设计资质,其应将所收到的设计费用按照与华筑设计公司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委托付款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华筑设计公司。为此,本案华筑设计公司主张的设计费用给付主体应为重庆园林建司,而非巫山旅发公司。
对争议焦点二。根据重庆园林建司与华筑设计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八条第7款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能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虽然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于本地没有商事仲裁机构,故应认定为约定不明,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对争议焦点三。重庆园林建司认为,按照《委托付款协议》第4条约定,华筑设计公司主张的设计费用应以巫山旅发公司的结算审计为准,现案涉工程的结算审计未结束,故华筑设计公司主张支付设计费用的条件未成就。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园林建司与华筑设计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委托付款协议》,不难看出华筑设计公司在本案中请求支付的886万元是双方已经确认的金额,虽然双方在《委托付款协议》第4条对支付金额、支付条件又作了限制性约定,看似其中750万元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但案涉工程巫山旅发公司已实际支付了重庆园林建司设计费用1000万元,超出华筑设计公司现主张的金额,故目前华筑设计公司要求重庆园林建司支付该750万元并无不当,不存在支付条件未成就。为此,华筑设计公司要求重庆园林建司支付设计费用866万元(其中已扣除巫山旅发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支付华筑设计公司的设计费2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争议焦点四。重庆园林建司与华筑设计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达成的《委托付款协议》,事实上是双方之间对设计费用的结算和确认,结算后巫山旅发公司没有代付该款,重庆园林建司也没有另行支付该款,故本院确认自该结算次日作为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时间。关于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华筑设计公司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但重庆园林建司认为主张的标准过高。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参考当地建筑设计行情,本院酌定违约金标准按照年利率11%计算。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设计服务费等费用共计866万元,并自2022年1月13日以86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88万元,减半收取4.7844万元,由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0.2844万元,由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万元。诉讼保全申请费0.5万元,由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光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庆娇
书 记 员 叶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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