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某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某某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21民初3349号
原告:达州某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达州市达川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四川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时某。
被告:某某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某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某某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某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8元,减半收取6154元,由原告达州某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