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681民初1750号 原告: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某某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某某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8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出借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6月12日起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陆续借取款项。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自2021年起分11笔向被告转账出借共计15800000元。但被告收到借款后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置之不理,至今未向原告归还任何借款本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第三人中国某某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原告在向本院提交其与被告的转账凭证中备注了借款,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就借款达成了合意。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于2021年6月签订了《万载县赤兴乡40MW分散式风电项目风电场施工承包合同》,之后原告就陆续分11笔向被告转账合计15800000元,且该款项也全部用于万载县赤兴乡40MW分散式风电项目。因此,本案的基础法律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本案的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施工地点为江西省万载县,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