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04民初16423号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蒋某。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现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19.5元,由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