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3民终1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30-1号经典名家公寓1B栋N单元8层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湘潭市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迎宾东路32号楼41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3)湘0302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