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07民初2069号之二
原告:衡阳市励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湘五金机电大市场24栋7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30-1号经典名家公寓1B栋N单元8层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衡阳市励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衡阳市励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励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励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衡阳市励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