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电智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天华中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电智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4财保117号 申请人:北京天华中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一区116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华电智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祥制版集团5号院4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天华中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经本院通知,北京天华中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且未按期预交保全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天华中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