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4财保117号
申请人:北京天华中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一区116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华电智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祥制版集团5号院4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天华中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经本院通知,北京天华中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且未按期预交保全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天华中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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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