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奇豪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奇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303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奇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广场A座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6803758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奇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5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8元,减半收取64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