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22653号
原告深圳市中兴环境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冶横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中兴环境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中兴环境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兴环境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谢连明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