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冶横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冶横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设维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2484号
申请人:苏州设维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1号玖隆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马小芬,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中冶横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B257室。
法定代表人:钟华,董事长。
原告苏州设维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冶横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中冶横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交纳保证金95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设维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冶横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凌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陆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