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冶横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84苏州设维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冶横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2484号之二
原告:苏州设维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1号玖隆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马小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耀祥,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冶横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
法定代表人:钟华,董事长。
原告苏州设维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冶横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苏州设维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设维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设维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96元,减半收取计65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98元,由原告苏州设维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凌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陆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