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2484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设维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1号玖隆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马小芬,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中冶横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
法定代表人:钟华,董事长。
本院在2021年2月3日作出的(2021)苏0582民初24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冶横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苏州设维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冶横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中冶横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凌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陆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