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优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优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04民初5605号
原告:常州优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南路178-1号(常州文科融合发展产业园)89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24日生,住常州市。
原告常州优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本公司员工,于2017年8月23日自荐入职本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8月28日被告主动要求外地出差并向本公司借支5000元现金,出差两周左右,被告电话告知借支款已用完,还需再借支,本公司在了解借支理由后予以拒绝,并要求其立即回本公司报到,但被告以身上没钱为由未再回公司交接任何手续。
被告辩称,向原告借支的5000元是因出差需要,该款用在吃、住、请客、交通等方面,是否需要归还由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1、诉争的5000元属于被告出差借支的费用;2、被告曾系原告员工,现已脱岗离职,但未办理离职手续;3、被告就诉争的5000元未向原告出具欠条、还款协议等结清账目的凭证。
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审〔2004〕4号)第1条第(4)项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然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劳动报酬、欠款、垫资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如果双方已结清账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依欠条、还款协议等起诉的,可以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受理。因原、被告双方对借支款是否结清存在争议,故本案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能按一般民事案件受理。据此,原告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迳行诉至本院,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有权裁定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常州优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