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04执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66897G,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云飞路**天源迪科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谢爱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市佳宜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711334348,,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北工业园
中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市佳宜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山市佳宜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在XXXXXX银行XXXXXX账号。
85账户。现该案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山市佳宜工贸有限公司位于XXXXXX银行XXXXX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35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方幼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萍萍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