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112民初343号
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法定代表人:阮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火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74641.81元及利息(利息以200185.22元为基数,按照LPR年利率3.65%从2023年1月1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以174456.59元为基数,按照LPR年利率3.45%从2024年6月29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某乙公司的上述374641.81元工程款有权就福州长乐乐信花园项目(A1、A4、B1地块及商业)夜景照明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482元)由某甲公司承担。审理中,某乙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74641.81元及利息(利息以200185.22元为基数,按照LPR年利率3.65%从2023年1月1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以174456.59元为基数,按照LPR年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签订了《福州长乐乐信花园项目(A1、A4、B1地块及商业)夜景照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就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承包施工福州长乐乐信花园项目(A1、A4、B1地块及商业)夜景照明工程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合同暂定总价为1169817元。
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约定,(3)全部工程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不计息)履约保证金,付款同时乙方需提交收据至甲方相关财务部门。(4)全部工程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成结算手续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同时乙方应提供含质保金的剩余全额发票;(5)余款待贰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息)。
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案涉夜景工程于2020年12月18日开工,于2022年6月28日验收合格。
随即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报送工程结算材料,某甲公司长期拖延结算,于2024年6月21日才核定工程结算价为1163043.91元。
截止起诉之日,某甲公司仅支付了788402.1元工程款,某甲公司尚欠某乙公司374641.81元工程款未支付。综上,某乙公司遂具状起诉。
某甲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某乙公司(承包人、乙方)与某甲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福州长乐乐信花园项目(A1、A4、B1地块及商业)夜景照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福州长乐乐信花园项目(A1、A4、B1地块及商业)夜景照明工程;合同含税总价款为1169817元;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税务局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9%),否则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时间;全部工程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不计息)履约保证金,付款同时乙方需提交收据至甲方相关财务部门;全部工程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成工程结算手续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同时乙方应提供含质保金的剩余全额发票;余款待贰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息)等内容。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依约进场施工,上述工程于2022年6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6月,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确认案涉工程结算金额1163043.91元。某甲公司共向某乙公司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款共计788402.1元,余款374641.81元未再支付,某乙公司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1、某乙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支出保全费2482元,本院立案(2025)闽0112财保34号处理该保全申请。2、某乙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0日、2021年8月25日、2021年10月18日、2022年6月21日、2023年5月16日、2024年11月7日向某甲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100894.78元、152626元、226213元、339138.34元、205942.35元、138229.44元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共计1163043.91元。
以上事实由某乙公司提交并经庭审核实的《福州长乐乐信花园项目(A1、A4、B1地块及商业)夜景照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发票及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作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福州长乐乐信花园项目(A1、A4、B1地块及商业)夜景照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乙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亦已届满,某甲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案涉工程项目经双方结算为1163043.91元,某甲公司已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款788402.1元,现某乙公司诉请某甲公司支付未付的工程款374641.81元(1163043.91元-788402.1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案涉合同约定“全部工程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案涉合同于2022年6月28日竣工验收,某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某乙公司主张以200185.22元为基数(总价款1163043.91元×85%-已支付的788402.1元),自2023年1月16日起计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某乙公司主张剩余的174456.59元,自起诉之日2025年1月13日起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费损失是为了保障生效裁判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保障其权益能够得以实现,系某乙公司主张权利及实现权益的合理、必要费用,本案保全申请费2482元,应由某甲公司承担。
关于某乙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问题。案涉工程已通过验收,故某乙公司有权请求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欠款374641.81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某甲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及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甲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乙公司工程款374641.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185.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74456.5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某乙公司有权就福州长乐乐信花园项目(A1、A4、B1地块及商业)夜景照明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工程款374641.81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乙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24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5.45元,减半收取计3587.72元,由某甲公司负担(限某甲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诉讼费用交纳提示
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负担数额主动交纳诉讼费(在交纳诉讼费用之前应当先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或书记员,以确定交纳情况)。期满未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