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陕0621民督16号
申请人:陕西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HRBM5G。
法定代表人:朱博,男,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路XX号XX小区XX座XX层XX号。
被申请人:延长县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621010827298T。
法定代表人:张龙,男,系该局局长。
住所地:陕西省延长县XX楼XX楼。
委托代理人:赵川,女,汉族,1989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延长县XX社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陕西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陕西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2020年9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延长县2020年森林抚育项目施工标段承包治理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工程名称为延长县2020年森林抚育项目;工程工期:总工期30天(如遇以下情况者,工期相应顺延:(1)可归责于甲方的其他原因如设计问题等;(2)自然灾害等);治理时限为2020年10月1日开始动工,于2020年10月30日一次性完成工程、生物措施;工程合同价为2487468.94元;付款方式为工程费按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质量达标及验收情况分两次支付:一是监理方会同甲方验收合格后付70%工程款;二是承包期满后经上级部门验收审计,合格后付剩余全部工程款。
2021年5月份被申请人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70%工程款,现合同约定支付时间早已超过,但被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支付70%工程款即1741228.25元。
完工后,该项森林抚育施工标段工作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但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70%工程款1741228.25元,现合同约定支付时间早已超过。故请求依法督促故请求依法督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741228.2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延长县林业局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陕西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41228.25元。
申请费6824元,由申请人陕西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亚 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任志飞
书记员杨源
20210621169161060065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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