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9138号
原告:青岛和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675284558P。
法定代表人:严立维,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李月琴,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青岛翔远市政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7号-8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50407424M。
法定代表人:李月琴,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和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月琴、青岛翔远市政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和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进行交费,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送达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和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丁卉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