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4民初819号
原告:,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油库街4号天乙大厦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联志村62号,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铸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戴庄镇淮海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NA1TB5P3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冀泰华合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州铸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经本院审前调解,原告陕西冀泰华合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并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