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江昇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4551号
 
原告:重庆江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18号12幢江津大酒店8楼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HERY9A。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翰,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勇,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郎家村2组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U4D008。
原告重庆江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江昇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昇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昇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2元,减半收取2031元,由原告重庆江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继荣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贺乃陈
书 记 员    彭  诗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