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民初1438号
原告:**,男,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吴纪祥,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清,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第三人:绥阳县通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幸福大道中段千工堰一号还房区临街商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MA6DP47J70。
法定代表人:刘永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昌铠,贵州皓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季琴,贵州皓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纪祥与被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吴纪祥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纪祥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纪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59.00元,减半收取7,029.50元,由原告**、***、吴纪祥承担。
审 判 长 吴远涛
审 判 员 项 茂
人民陪审员 吴延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喻 军
书 记 员 肖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