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通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绥阳县通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704号之一

被执行人:绥阳县通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幸福大道中段千工堰**还房区临街商厦**。

法定代表人:刘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323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绥阳县通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绥阳县通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61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世模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郭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