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通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绥阳县通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3民初2605号
原告:***,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云姗,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原告:项云姗,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阳县通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幸福大道中段千工堰**还房区临街商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项云姗、**星诉被告绥阳县通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项云姗、***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云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云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2.00元,减半收取1,986.00元,由原告项云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冯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