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81民初7920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福建某某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某某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2023年9月2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