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与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津0103执保2905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联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乙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津0103财保8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乙公司名下价值360825.36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