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津0103执保2905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联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乙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津0103财保8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乙公司名下价值360825.36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