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津0103执保83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联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男,该公司职员。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6)津0103民初48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5597.36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