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民初5850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女,199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云南福源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号科技创新园******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福源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862.5元。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