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

向某;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335民初271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向某,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向某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定,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