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335民初155号
原告:***,男,194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45********,住四川省威远县镇西镇护建村14组19号。
被告: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35MA62G0GJ4P,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夏邛镇鹏城小区17幢1楼23-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我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