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与威远宏霖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024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孜州巴塘县夏邛镇鹏城小区17幢1楼2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35MA62G0GJ4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威远宏霖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广场街192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MA64WEMD0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人,住威远县镇西镇炉丰村1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 被执行人:***,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外西街167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 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威远宏霖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威远宏霖劳务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的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024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024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1024执99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劳务费138000元及利息(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本案执行费用的范围内,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威远宏霖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网络资金存款,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留、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扣留、扣押期限届满前2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留、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留、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