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民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体育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学城恒富中街2号院1号楼6408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上诉人北京鑫***体育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6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鑫***体育器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鑫***体育器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体育器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鑫***体育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庞 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