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执337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体育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学城恒富中街2号院1号楼6408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天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3号春天大厦10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体育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天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安徽天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鑫***体育器械有限公司四十五万元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四十五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北京鑫***体育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安徽天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敦促其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履行相关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浦发银行存款共计0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1月19日止;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0元,冻结期限至2020年8月14日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安徽天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4、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天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耕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67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至2023年6月7日止。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京0106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常 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