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21执保357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52号楼F2—C92。
法定代表人刘晓棠,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584152736D
被执行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东戴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MAOYOT3G77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了(2021)辽1421民初652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辽宁东戴河新区佳兆业东戴河(滨海新城)5号楼17#1**103A室的查封。
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以(2023)辽1421执保357号立案执行。本案在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依法向辽宁东戴河新区住房和建设局送达了(2021)辽1421民初652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及(2023)辽1421执保3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辽宁东戴河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已经依法协助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辽宁东戴河新区佳兆业东戴河(滨海新城)5号楼17#1**103A室的查封。
(2023)辽1421执保357号案件全部实施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