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22民初1786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被告:湖北同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同创电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园北路121号银棉庄8栋1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77568818T。
法定代表人:陈亮,湖北同创电梯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同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同创电梯孝感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槐荫天地1栋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73182685Y。
负责人:万继平,湖北同创电梯孝感分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湖北同创电梯公司、湖北同创电梯孝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同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同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忠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远圆
书 记 员 李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