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96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孟,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红湘路93号。
法定代表人:江东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松园大道26号办公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冯朝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翼,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上诉人***、***、***、王**孟与被上诉人衡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罗翼、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向上诉人***、***、***、王**孟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842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程 奕
审判员 田镇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