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桥梁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4094号之一
原告:***,女,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东,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健,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桥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工业大道**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93650490Q。
法定代表人:冯朝军。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0NT5Y。
法定代表人:唐云。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松园大道**办公楼302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HEH29。
法定代表人:何则林。
原告***与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桥梁分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以被告已经将所欠租金和水电费款项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2.63元、保全费1020元,两项合计2172.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廖炜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