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7民初5196号
原告:***
被告:***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宏
被告:刘文汉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则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宏、刘文汉、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蒙之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麦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