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63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粤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溪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711785441。
法定代表人:黄福宪。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玲,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波,广东道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松园大道**办公楼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HEH29。
法定代表人:冯朝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墟祥云东一巷**之一,公民身份号码320102197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清,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0NT5Y。
法定代表人:唐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市粤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州市粤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粤0114民初636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87号2栋1104房的房产,担保人黄荣銮以现金118017元作为本案申请人查封财产的担保。申请人广州市粤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上述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市粤花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上述及被申请人***的房产的查封,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87号2栋1104房的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黄荣銮现金118017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雅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