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民初1号
原告:济南泰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理人:姜海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理人:冯朝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南泰顺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济南泰顺经贸有限公司以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所欠货款及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泰顺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