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民初694号
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159号。
诉讼代表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166号名义层第10至11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