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92民初13347号
原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迎宾路集中区太湖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184373081(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166号名义层第10至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90207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12元,由原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