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27号
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159号。
诉讼代表人:***,丹东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昭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昭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166号名义层10至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
法定代表人:丰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关 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