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执1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名义层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90207F。
负责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斯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和路**用代码914406007578592047。
法定代表人:***。
关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斯隆电气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渝仲字第160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支付完毕首期款项2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另,本案执行费24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是其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执1455号案件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