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9民初2499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影,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陈多领,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58927563J。
法定代表人:张振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先,男,该公司安全环境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陈多领、**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钟蔚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