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畅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恒畅路桥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5民初2771号
原告:赵成功,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潜江市。
被告:湖北恒畅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杨市办事处章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彭烈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赵成功与被告湖北恒畅路桥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赵成功于2020年12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当庭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成功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成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成功负担。
审判员  关克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余湛
书记员张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