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民初329号
原告: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田头岗工业区二大道一横路一街2号自编B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宏明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西小屯、东涧沟村洛阳升龙广场B区1幢A座A1单元A1—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虹日现代电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向阳沟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宏明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虹日现代电教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与二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殷萍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