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皖08行初47号
原告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门红公司)因诉被告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宜秀区政府)房屋强制拆迁一案,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向被告宜秀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安庆美帝雅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帝雅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开门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磊,被告宜秀区政府副区长章友厚及委托代理人黄大章、何玉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美帝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行终1031号行政判决已经确认宜秀区政府强制拆除美帝雅公司位于宜秀××砂桥村房屋的行为违法,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原告承租的涉案房屋包含在上述生效判决确认被违法强拆的房屋之内,故原告对同一拆除行为再次请求确认违法,属于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情形,已经立案的,依法应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珂可 审 判 员  刘 鑫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书 记 员  王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