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皖0811民初3089号
原告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权谋、叶冬梅,被告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曙东、沈欣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认可2018年5月26日的《合同书》上“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岳西县金鸡产业扶贫项目土建及钢结构工程(一标段:青年鸡区)项目部”的印章及汪曙东签名的真实性,亦未对《合同书》内容提出异议,且对《合同书》所涉的电动悬浮门已经安装的事实予以确认,故《合同书》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JJKM-021号工作联系单亦明确由被告代购的事实。因“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岳西县金鸡产业扶贫项目土建及钢结构工程(一标段:青年鸡区)项目部”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应当认定该项目部是被告因业务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项目部为完成工程任务,根据工作联系单的要求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未对原告电动悬浮门进行验收,但在辩论意见中认可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结合原告诉求,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合同书》载明的货款71440元。《合同书》虽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对给付货款约定的期限不明确,本院确定自原告起诉之日(2019年8月26日)起给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书》约定按日千分之二计付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减按月百分之二计算。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欠付的货款714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自2019年8月26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签订于2018年5月26日的《合同书》显示,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为岳西县白帽镇金鸡扶贫工程提供红门P707、侧小门P701及配套设施并安装,合同价71440元;乙方负责将产品运至安装地点。甲方收到货后应在乙方出具的收货单上签章,安装期间该产品及施工现场由甲方负责看管。该产品所有权自甲方付清货款后发生转移,在甲方未付清货款前,该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乙方,拖延付款30天,乙方有权从安装地收回产品,后果由甲方负责。安装完毕,甲方应在当天或次日进行验收并在乙方出具验收单上签章,5日内不验收视为已验收合格,甲方无条件付清货款……。如甲方不按期支付货款,依逾期支付金额按日千分之二计付违约金;……。门款安装结束后一次付清,另工程方需10%管理费,即7144元,实际总付款为78584元,门6月8日安装。该《合同书》乙方签章处加盖有原告印章及其工作人员签名,甲方签章处加盖有“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岳西县金鸡产业扶贫项目土建及钢结构工程(一标段:青年鸡区)项目部”印章及汪曙东(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签名。 原告提交的《安装验收单》记载,《合同书》约定的门于2018年7月9日安装完毕,有“汤广州、涂有虎”验收签名并书写“附件交与生产部,后期维护保养请及时”的意见。 被告提交的编号为JJKM-021号工作联系单显示,其承包的案涉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具体内容包括设置电动悬浮门,采购价为71440元,由被告向红门厂家代购。 庭审中被告陈述,汪曙东是被告公司现场施工员。案涉合同上字是汪曙东签的。原告的一个工作人员拿着(编号为JJXM-021)工作联系单找汪曙东,说被告承建的项目需要采购一个电动悬浮门,汪曙东告诉原告方工作人员,被告中标的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这种大门,原告公司员工出具了工作联系单后汪曙东立即电话联系了承租方也就是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华,得知原告与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华谈好的采购价以工作联系单名义发给被告,让被告根据该工作联系单采购,汪曙东说明需要管理费,并在案涉合同上注明向被告缴纳10%的管理费。汪曙东已告知原告需要加盖合同章和公司章才有效,原告工作人员说只是过个帐,汪曙东就拿了项目部的章盖了。“汤广州、涂有虎”是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是被告的工作人员。 另查明,被告中标岳西县农村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招标的岳西县金鸡产业扶贫项目土建及钢结构(一标段:青年鸡区)工程,双方签订了相关合同。被告设立了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岳西县金鸡产业扶贫项目土建及钢结构工程(一标段:青年鸡区)项目部。
一、被告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付的货款714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3元,由被告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元超
书记员  谢 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