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11民初2928号
原告: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政经理。
被告:安徽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96437581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