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裕仁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7881927B。
法定代表人:胡萍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云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新华街一村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0807013169。
法定代表人:张福春,总经理。
江西省裕仁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攀枝花市云舟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案执行标的238120元与利息,诉讼费2492元,保全费1795元,执行费3472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三次“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云舟工贸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2.向攀枝花房管部门查询到攀枝花市云舟工贸有限公司无房产;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云舟工贸有限公司无车辆;4.经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云舟工贸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在第三人处有应收款(在诉讼中)本院已进行冻结;6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402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审判员 余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