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293号
申请人:江西省裕仁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
法定代表人:胡萍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成,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昊鹏,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江西省裕仁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裕仁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裕仁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PP22430104600000000045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裕仁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裕仁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佩玲